2013年10月31日 星期四

地下室停車場違反使用規定處罰相關條文概述

一、 本社區地下室停車場違反使用規定第一波告發已執行,近日內勢必有住戶質疑法令條文依據出處,管理中心僅此概述:
(一)      平面車位後面空間屬公共區域,係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前段規定「住戶不得於…共同走廊、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…」,可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: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處新台幣肆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,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,得連續處罰…」,請主管機關限期令該住戶改善及處以罰鍰。
簡言之:公共區域屬共同走廊、防空避難場所,任何人均不得任意佔用,違者可請主管機關前來開單,罰金新台幣四萬至二十萬,且得連續處罰。
(二)      未獲所有權人同意,任意使用他人停車位者,自已構成「侵權行為」,依民法184條,被害人得向加害人(侵權者)要求損害賠償;如長期占用,更涉及《刑法》第320條「竊佔罪」。
簡言之:未經所有權人同意佔用停車位(格)時,車位(格)所有權人可向佔用人提出賠償要求,如長期佔用,車位(格)所有權人可以告佔用人“竊佔”(這是刑法)
(三)     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、約定專用部分,不得擅自變更。
簡言之:雖取得車位所有(使用)權,但不能違反建築物使用執照申請時該空間使用之內容,地下室申請時是“防空避難場所兼做停車場”使用,不是儲藏室!
二、 整頓初期勢必造成使用習慣之不便,但只要大家配合,久而久之必然習慣且認同!
世界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  敬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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